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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局对流通领域通信商品质量监测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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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局对流通领域通信商品质量监测结果公示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及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我局委托北京市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在我市销售的通信商品进行了质量监测,现将本次监测结果发布如下:

1、         手机电池

在此次监测的手机电池中,共9个样品不合格,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标志:依据GB/T18287-2000《蜂窝电话用锂离子电池总规范》第 7.1的要求,产品上应标有产品名称、型号、标称电压、额定容量、充电限制电压、执行标准编号、正负极性、制造日期或批号、制造厂名、商标、警示说明等标志,此次监测共有1种产品标志不全。

20.2C5A放电性能 、1 C5A放电性能:此两项试验是以放电时间来考核电池的标称容量是否与电池的实际容量相符。这个参数是考核电池质量好坏的一个主要指标。国家标准要求0.2C5A放电性能的放电时间应大于5小时、1C5A放电性能的放电时间应大于51min。本次监测共有7种产品0.2C5A放电性能不合格、5种产品1C5A放电性能不合格,未达到标准的要求。其中个别制造厂商为了提高自己产品的卖点,将价格低廉的低容量电池的容量标高,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3)短路保护:此项试验实际上是考核电池在非正常使用情况下的安全性能,它关系到产品的自身安全和使用者的人身安全。标准要求将充满电的电池正负极短路1h,电池应不爆炸、不起火、不冒烟或漏液,且电池端电压≥3.6V。本次监测中有1种产品此项不符合要求。

4)过充电保护:此项试验主要是考核电池在充电时充电器的输出电压过高及充电电流过大时电池保护电路的安全性能,它也是关系到产品的自身安全和使用者的人身安全的重要参数。标准要求将电池正常充电完成后再以电压设定为2倍标称电压,电流设定为2C5A的外接恒流恒压源持续加载8h,电池应不爆炸、不起火、不冒烟或漏液。本次监测中有1种产品此项不符合要求。

造成短路保护、过充电保护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厂家在生产过程中所选用的保护电路不合格,如果消费者使用了这样的电池,有可能因电池发生爆炸而对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

2、         充电器

在此次监测的充电器商品中,有8种不合格,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 标记:依据GB4943-2001《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第 1.7.1的要求,产品上应标有制造厂商名称或商标或识别标记、额定电流、机型代号或型号标志、符号“回”等标记。本次监测中共有3种产品此项不合格。

(2) 抗电强度:抗电强度是考核充电器产品安全性能的重要指标, GB4943-2001《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第5.2明确规定了一次电路与机身之间、一次电路与二次电路之间应能承受3000V交流电压60s,无击穿。本次监测共有7种产品此项不合格。如果消费者选用了这样的产品,有可能会发生触电,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3、         移动电话

在此次监测的移动电话中,共有4个样品不合格,主要存在的问题是静电放电抗扰度不合格。

依据YD1032-2000900/1800MHz T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系统电磁兼容性限值和测量方法第一部分:移动台及辅助设备》的要求,在加扰过程中,在通信时观察被测设备应能维持通信连接、无误操作、无用户可察觉的通信质量的降低。在待机状态观察被测设备是否有误发射现象。整个加扰过程结束后,观察被测设备是否能正常工作,有无用户控制功能的丧失或存储数据的丢失。本次监测中共有4种商品此项不合格。

北京市工商局对监测中发现的不合格商品,将根据不合格商品退出机制,采取强制措施,将其退出市场,并对销售不合格商品的经营者依法处理,净化首都消费环境,确保市民消费安全。消费者如购买了上述不合格商品,可以凭据购物凭证向销售商要求退货。

                                                                            2008年2月21日

 

附:通信产品不合格商品名单

注:新闻媒体在刊登不合格商品时应将商品的名称、商标、生产企业、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等相关内容一同刊登。



附件下载: 0221不合格通信器材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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