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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诉须知 |
| 受理范围: |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
受理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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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申诉不予受理: |
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个人私下交易产生的纠纷;
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非用于生活消费的,但农民购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除外;
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而以瑕疵提出申诉的;
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造成人身危害的;
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理侵害的;
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不属工商行政管辖范围的;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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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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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诉方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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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北京市 |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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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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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1)、请您如实按要求填写申诉登记单的内容。
(2)、标有“*”的信息项,请您务必填写内容,否则申诉登记单无法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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