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须知
受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 受理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申诉。
下列申诉不予受理:
 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个人私下交易产生的纠纷;

 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非用于生活消费的,但农民购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除外;

 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而以瑕疵提出申诉的;

 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造成人身危害的;

 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理侵害的;

 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不属工商行政管辖范围的;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申诉登记单
消费者信息:
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被申诉方信息
名称:
地址:北京市
北京市
联系电话:
 
申诉内容
商品/服务名称:
品牌
型号
数量
商品/服务价格
凭证:
   
购买(接受服务)时间:
 
事件发生时间:
注:有效期一年
简要情况:
请不要超过300个汉字(包括标点)
 
注意:(1)、请您如实按要求填写申诉登记单的内容。
   (2)、标有“*”的信息项,请您务必填写内容,否则申诉登记单无法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