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上网征求意见
2008年7月11日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窦红梅)今天到7月17日,由本市工商、质监部门共同起草的《北京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在“首都之窗”等网站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意见。根据该合同,电梯使用单位应为每台电梯建立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而“电梯困人时,维护保养作业人员抵达的时间最长不应超过30分钟。”
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为减少电梯运行纠纷和事故,电梯使用者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共同签订合同。两部门制定的这份合同,包括居民小区、商场、写字楼等各类生产、生活场所内运行的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日常维护保养全部适用。
据了解,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完成半月、月、季度、半年、年保养项目,并做好维护保养记录;接到故障通知后,维护单位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理;电梯困人时,维护保养作业人员抵达的时间最长不应超过30分钟;现场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且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对因现场作业人员维护保养不到位或技术处置不当造成的人身伤亡或直接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每台电梯建立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建立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配备电梯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电梯使用过程中发现故障或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对因电梯使用不当或管理不到位而出现人身伤亡及设备损坏、丢失承担全部责任。